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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综合评价及预录取阶段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4日    阅读次数:13183

陕招办〔2015〕8号

 

关于做好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综合评价及预录取阶段工作的通知

 

省内各普通高职招生院校,各市、杨凌示范区招生办(考试管理中心),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

2015年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考生网上申报工作已顺利结束,为确保后续各项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进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维护考生个人信息安全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通过网络进行,考生网上申报工作结束后,各高职院校就可通过省招办设立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下载已确认考生的所有信息。请各高职院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所下载的申报本校考生信息与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各校所下载的考生个人信息只能用于本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不得将考生信息交予任何组织用于牟利;不得将考生信息交予中介机构开展违规招生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际间交换考生信息。各高职院校对申报本校的考生信息与个人隐私安全负责。任何因信息泄露导致的遗留问题甚至法律纠纷,由相关高职院校负责解决。

二、严密组织实施本校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测试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各高职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录取未参加本校测试的考生,要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好本校测试工作。

(一)开展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院校,针对普通高中学生应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针对“三校生”和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包括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普通高中学生)应组织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开展单独考试招生的示范性高职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基础考试,并对不同类型的考生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

(二)各高职院校要把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作为组织本校测试工作的重点,制定周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校测试试题试卷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良好,测试结果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对在各高职院校组织的测试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三)各高职院校必须在本校对申报考生进行测试,有条件的学校,应将测试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各高职院校要切实做好测试有关考务组织工作,特别是部分申报考生人数较多的学校,应合理安排测试考场和测试流程,杜绝一切可能影响测试正常进行的安全隐患,确保测试过程安全、有序进行。

(四)各高职院校必须严格按照本校《招生章程》确定的时间、办法组织相应测试,不得流于形式,走过场。测试过程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务必落实到人。考生答卷、测试记录、成绩单等相关资料必须保存一年以上。后期如出现考生投诉举报问题,必须确保可回溯倒查。

各市(区)招生办应在属地内各高职院校对考生开展测试期间,选派督查员到测试现场进行督察巡视。各高职院校要自觉配合市(区)招生办督查员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严格依据招生章程合理确定预录取考生名单

(一)各高职院校要严格按照本校《招生章程》开展预录取以及后续的录取工作,是否录取考生以及录取专业由招生院校决定,未录取考生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解释。

(二)各高职院校文史类招生专业只可录取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理工类招生专业只可录取理工类、艺术理类、体育理类考生,艺术文或艺术理类招生专业只可录取相应类别且参加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单招类专业只可录取“三校生”。

(三)各高职院校必须按时将本校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所报送的预录取考生数量不得超过本校2015年度在陕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规模。未经省招办审核通过前,各高职院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公布本校预录取考生名单。

四、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

各高职院校、各地考试招生机构务必严格工作纪律,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中26个“不得”规定。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5316日       

 

抄送:省教育厅。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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