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6日 阅读次数:8268省内各普通高职招生院校,各市、杨凌示范区招生办(考试管理中心),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各县(区)招生办:
根据《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指导意见》(陕教生〔2015〕2号)精神,2015年起省内所有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院校(含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普通高职专业的本科院校和成人高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全面实施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工作。现就做好2015年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考试招生模式及办法
分类考试招生模式按高职综合评价招生、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三校生”单招)等4种模式进行。
(一)高职综合评价招生
1.招生院校
除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和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参加单独考试招生外,省内其他高职院校均参加综合评价招生。
2.招生计划
各高职院校2015年度在陕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核准,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招生。
省招办将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参加2015年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院校名单及计划规模、各校各科类招生专业。医学、师范、公安司法类等国控专业和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原则上不参加2015年高职综合评价招生。
3.招生章程
各高职院校要依据省教育厅陕教生〔2015〕2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规范细致的招生章程和综合评价办法,分别于2015年1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和省招办审核,省招办汇总各校经审核的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各招生院校同时在本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4.招生办法
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通过各高职院校招生网站和省招办设立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进行,分为考生申请、考核录取、报到注册和正式备案4个流程。
(1)考生申请
申请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报名,并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5年3月6日8∶00至10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各高职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向有关高职院校提出入学申请。
高职院校在公布招生章程的同时,要通过有效方式,将本校组织的普通高中学生职业适应性测试、“三校生”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的时间、方式,综合评价所参考的内容,录取规则等,及时向社会进行宣传,方便考生了解本校综合评价招生时间节点和主要内容。
(2)考核录取
高职院校要根据生源类型,分别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或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并有相应成绩记录,高职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录取未参加本校测试的考生。
考生的体检结果、普通高中学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省招办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向高职院校提供。
综合评价招生强调综合评价、多元选择、择优录取。高职院校要严格按照本校综合评价招生章程开展录取工作,是否录取考生以及录取专业由招生院校决定,未录取考生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解释。
各高职院校必须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本校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将预录取考生名单(必须包括考生姓名、录取专业、毕业学校等基本信息)在本校招生网站上进行公示。高职院校报送的预录取考生数量原则上不得突破本校2015年度在陕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规模。
预录取阶段高职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预录取考生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3)报到注册
高职院校安排新生到校报到注册的截止时间不得晚于2015年4月28日。被多所高职院校预录取的考生,只能自主选定1所高职院校报到注册。新生到校报到注册必须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现场确认。
(4)正式备案
(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
2015年我省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工作时间与综合评价招生同步进行,其他具体要求继续参照《关于做好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免试招收中职技能拔尖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4〕21号)有关规定进行。招生院校所免试录取的考生,于
(三)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
2015年高职单独招生除6所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外,新增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参加单独招生工作。各示范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办法及《招生章程》由院校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及我省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报省教育厅、省招办备案。招生办法中考生申请、报到注册、正式备案等工作的时间节点参照上述综合评价招生规定执行。
(四)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三校生”单招)
按《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陕招办〔2014〕43号)执行。
二、录取资格认定
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种模式的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已经录取而未在4月28日前报到注册的考生,其录取资格自行取消,仍可参加包括高考统考在内的其他类型的考试招生;已经报到注册且已办理录取正式备案手续的考生,不再参加包括高考统考在内的其他类型的考试招生。考生到高职院校报到注册后,经省招办核准办理录取正式备案手续并公示,是认定考生录取资格的唯一依据。
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新生,其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毕业文凭等,与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
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办安排组织实施,各高职院校是分类考试招生的主体。有关高职院校,各市、县(区)招生办以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学”)要充分认识我省加快推进普通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严格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高校招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
(二)加大招生宣传力度
各高职院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招生宣传工作,使考生了解、熟悉有关政策、规定等;要科学规范开展宣传工作,统一宣传口径,积极宣传院校专业的培养、就业优势以及对考生的奖励优惠政策。严禁高职院校通过虚假欺骗性宣传、违规承诺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坚决杜绝一切招生宣传的不规范行为。
各市、县(区)招生办要广泛宣传,让考生和社会充分知晓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考生踊跃报考。
(三)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各高职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细则。要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把“十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要加强对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并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严禁高职院校不通过省招办违规录取考生;严禁录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考生;严禁高职院校雇用在校学生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招生工作;严禁高职院校向中学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任何费用用于组织生源;严禁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或组织学生到校报到。
因高职院校违规招生带来的遗留问题由相关院校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请各市、县(区)招生办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县(区)所辖范围内有关中学,并要求各有关中学加强对本校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充分尊重考生本人的意愿。严禁中学教师包办学生报考手续;严禁中学教师有偿为院校组织生源,收受高职院校以推荐考生名义给付的任何费用。中学或中学教师参与违规招生的,一经查实,依据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