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综合评价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30日 阅读次数:9634各试点高等职业院校,各市、杨凌示范区招生办(考试管理中心),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各县(区)招生办:
为推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陕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考试招生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教学厅函〔2014〕16号)和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陕教生〔2014〕6号)精神,为做好2014年我省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实施综合评价注册入学录取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与计划
实行综合评价注册入学录取试点的高等职业院校及其招生计划,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省招办负责向社会公布。
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注册入学试点工作与以往以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的招生录取方式的区别,在于强调综合评价、多元选择、择优录取。各试点院校要依据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综合评价注册入学招生章程,结合本校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考生,制定本校综合评价招生细则。招生细则必须明确本校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的要素和标准,录取的条件和规则,并对招生办法和程序作出详尽规定。各试点院校对各类考生综合评价时,可参考但不局限于以下基本要素: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参加2014年高考的考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考生所在中学对考生作出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
(二)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201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三校生”单招)考试成绩、试点院校或生源学校组织的专业技能水平测试成绩(由试点院校自主选择本校认为信度、效度较高的测试成绩),原毕业学校对考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品德等基本素养的写实性评价结果等。
三、报名
(一)报名条件
申请报名参加2014年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综合评价注册入学录取的考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已参加201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但申请报名参加综合评价注册入学时尚未被任何普通高校录取。
2.在201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各阶段工作中,无违纪作弊行为。
(二)报名时间及办法
1.报名时间:
2.报名办法:拟报名申请2014年高职院校综合评价注册入学录取的考生,持本人2014年高考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县(区)招办提出报名申请,逾期不予补报。
县(区)招办负责审查考生是否办理过2014年高考报名手续、是否有违纪舞弊行为、是否已被其他普通高校录取;向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发放《2014年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注册入学申请表》),数量不得超过3份。
四、录取
(一)预录取
1.经县(区)招办审查合格的考生,持《注册入学申请表》,根据试点院校综合评价注册入学招生章程及细则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按各试点院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自主选择并向不超过3所试点院校提出入学申请。各试点院校受理考生申请截止时间不得晚于
2.试点院校严格按照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综合评价注册入学招生章程及本校制定的综合评价招生细则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时,各试点院校列入综合评价参考要素的考生高考(含全国统考及“三校生”单招考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可由省招办统一提供,是否录取考生以及录取专业由试点院校决定,未录取考生遗留问题由试点院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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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学及录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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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要求
(一)各试点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要求,严格执行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陕教生〔201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注册入学招生工作细则。要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把“十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综合评价注册入学试点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4〕2号)和教育部第36号部长令的各项要求,加强对综合评价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并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试点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二)各市、县(区)招办要严把考生资格审查关,严禁为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及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办理报名手续。要广泛宣传,让考生和社会充分知晓我省综合评价注册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考生踊跃报考。
(三)实施高职院校综合评价注册入学录取试点,是为推进我省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增强高职院校人才选拔多样性所进行的积极探索。各试点院校和各地招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优化服务,确保我省高职院校首次综合评价注册入学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