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的指导意见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6日 阅读次数:8765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考试管理中心: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提出,要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高职院校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2015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半左右,以后逐年增加,2017年成为主渠道。按照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类考试招生的形式
省内所有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含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本科院校和成人高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全部实施分类考试招生,分4种形式进行。
1.单独考试招生。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和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均实施单独考试招生。各院校以单独考试招生形式进行招生录取,各高职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
2.综合评价招生。2015年起,除单独考试招生的高职院校外,省内其他高职院校均实行综合评价招生。综合评价录取新生在高考前进行,其中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者,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招生对象为“三校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主要依据为招生院校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结果。
3.实施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中,目前在职在岗且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获得县级及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可免试录取。
4.实施面向“三校生”单独组织的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省级统考及录取工作,与上述对“三校生”的综合评价招生互为补充, 进一步推进中高职衔接。
二、招生计划管理
省内各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院校招生计划按照分类招生、多元录取的工作要求,科学编制、分批公布、逐次完成。2015年,各高职院校通过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本校在陕招生计划的50%。录取过程中,将在分类考试招生计划总规模内,依据各高职院校实际招生情况对其招生计划进行调剂。
各高职院校要在其招生计划总规模内,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分类考试招生计划,依据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各专业招生规模。医学、师范、公安司法类等国控专业和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原则上不列入分类考试招生范畴。
三、组织实施
1.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省招办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招办按照公平公正,平稳有序的原则另行制定。
2.各高职院校是分类考试招生的主体。各院校的分类考试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的综合评价体系须经本校招生委员会审核通过。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对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本校不同专业对不同类型考生的考核标准(包括综合评价所考察的各项指标在综合评价体系中的构成比例与计算方法)和方式,录取规则,收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等。
3.报名录取及报到注册。省招办负责分类考试招生学生的报名及录取的组织工作。各高职院校应在
四、时间要求
1.各高职院校应于
2.前述四种模式的分类考试招生,第1、2、3种形式招生于
五、监督管理
1.高度重视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职业教育院校要充分认识做好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实施。
2.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高职院校须严格遵守招生章程,严格按照省招办制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完成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录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考生;不得雇用在校学生及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不得向中学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与分类考试招生有关的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3.全面、客观地进行招生宣传。各高职院校要按照高考阳光工程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工作透明度,使考生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规定;要及时、准确地宣传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的特色、就业状况及奖助学政策。严禁通过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杜绝一切不规范的招生宣传行为。
4.加强监督管理。因违规招生出现的问题由违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省教育厅将视学校违规情节轻重及社会影响程度,通过公开通报批评、调减参加高考统考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当年招生资格等方式处理。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1月14日